北方國際信托兩宗違法遭罰80萬 違規發房地產自營貸款
時間:2019-04-12 01:11:54 | 作者:愛科技網 | 點擊: 200 次
銀保監會網站4月10日公布的天津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津銀保監罰決字〔2019〕20號、21號)顯示,北方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違規發放房地產自營貸款以及信托資金違規發放房地產貸款的兩宗違法違規行為。天津銀保監局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合計80萬元。此外,相關責任人張偉對此負有審核和直接管理責任,天津銀保監局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5萬元。
津銀保監罰決字〔2019〕20號顯示,北方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違規發放房地產自營貸款以及信托資金違規發放房地產貸款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信托公司房地產信托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天津銀保監局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合計80萬元。
津銀保監罰決字〔2019〕21號顯示,北方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責任人張偉對北方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違規發放房地產自營貸款”問題負有審核和直接管理責任。根據《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信托公司房地產信托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天津銀保監局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5萬元。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信托公司房地產信托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停止執行《中國銀監會關于支持信托公司創新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09]25號)第十條中對監管評級2C級(含)以上、經營穩健、風險管理水平良好的信托公司發放房地產開發項目貸款的例外規定,信托公司發放貸款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必須滿足“四證”齊全、開發商或其控股股東具備二級資質、項目資本金比例達到國家最低要求等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處罰原文: